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
(2021年10月修訂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強化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公司”)董事會決策功能,做到事前審計、專業(yè)審計,確保董事會對經(jīng)理層的有效監(jiān)督,完善公司治理結構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》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(guī)范運作指引》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》等有關法律法規(guī)、規(guī)范性文件以及《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(以下簡稱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的有關規(guī)定,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,并制定本工作細則。
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,主要負責公司內、外部審計的溝通、監(jiān)督和核查工作。
第二章 人員組成
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,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名,委員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為專業(yè)會計人士。
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、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,并由董事會選舉產(chǎn)生。
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(召集人)一名,由獨立董事委員擔任,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;主任委員在委員內選舉,并報請董事會批準產(chǎn)生。主任委員應當為會計專業(yè)人士。
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,委員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期間如有委員因辭職或其他原因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,其委員資格自不再擔任公司董事時自動喪失,并由董事會根據(jù)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(guī)定補足委員人數(shù)。
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可以下設審計辦公室為日常辦事機構,負責日常工作聯(lián)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。
第三章 職責權限
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:
(一)監(jiān)督及評估外部審計工作,提議聘請或者更換外部審計機構;
(二)監(jiān)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,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(xié)調;
(三)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;
(四)監(jiān)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;
(五)負責法律法規(guī)、《公司章程》和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項。
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,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。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(jiān)事會的監(jiān)事審計活動。
第四章 決策程序
第十條 審計辦公室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,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:
(一)公司相關財務報告;
(二)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;
(三)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;
(四)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;
(五)公司重大關聯(lián)交易審計報告;
(六)其他相關事宜。
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,對審計辦公室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,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:
(一)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,外部審計機構的聘請及更換;
(二)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,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;
(三)公司的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,公司重大的關聯(lián)交易是否合乎相關法律法規(guī);
(四)公司財務部門、內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;
(五)其他相關事宜。
第五章 議事規(guī)則
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,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,每季度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。會議應于召開前三天通知全體委員,經(jīng)全體委員一致同意,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時間。如遇有緊急事由時,可按委員留存于公司的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隨時通知召開臨時會議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,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(獨立董事)主持。
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;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;會議做出的決議,必須經(jīng)全體委員的過半數(shù)通過。
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;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。
第十五條 審計辦公室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,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、監(jiān)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。
第十六條 如有必要,審計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(yè)意見,費用由公司支付。
第十七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、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《公司章程》及本工作細則的規(guī)定。
第十八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,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;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。
第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,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。
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,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。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一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;本工作細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、法規(guī)或經(jīng)合法程序修改后的《公司章程》相抵觸時,按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并立即修訂,報董事會審議通過。
第二十二條 本工作細則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實施。
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屬公司董事會。
深圳市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會
二〇二一年十月